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2-04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协会会长职责

(一)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条  协会副会长职责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四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  协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  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二)  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三)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

第七条 协会秘书职责

(一)   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  负责协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  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  负责协会年检、换证;

(五)  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六)  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协会财务人员职责见《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财

务及资产管理制度》第三条。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民主选举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提出候选人,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民主选举制度》中第七条及第十二条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  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  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会长同意。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三条  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协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及各分会会长原则上每两年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及民主评议表一同寄至各会员,由会员对各负责人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十七条  评定等级分为良好、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参照《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九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职工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职工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外出参加培训须经会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