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工作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条 换届选举
(一)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召开理事会会议,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二)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三)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四) 投票前,监票人应当众验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五) 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六)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五条 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原理事、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监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届中,一般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三)变更理事、监事及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六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 本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常务理事资格。
(二) 本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增补,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条 秘书长的变更
本会秘书长在任期内调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秘书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八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九条 选举理事、监事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2/3到会会员表决同意方能当选;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2/3到会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当选。
第十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后,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罢免
(一)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1/3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动议。罢免动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在接到的罢免动议后30日内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被提出罢免的相关人员有权在会上对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动议须得到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严重失职的协会负责人,也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利益,规范协会行为,发扬民主,依据《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条 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听取会员除名申诉,并作最终决定;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决定终止事项;
(八) 理事会要求或3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九) 政策、法规要求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授权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制定协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九)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同等数量的理事联名提请审议的事项;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制度第四条,第二、四、五、六、七款事项。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一) 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文件草案;
(二) 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评优、评先、论文评审以及展览、展销、涉外活动、大型公益活动等等);
(三)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凡选举、修改章程及修改会费收取标准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 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制定会议纪要,有监事参加的会议要求监事签名确认,并按《信息披露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发布公告,及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会议制度
协会常规会议有: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
会、协会及各分会工作协调会、分会工作会、协会年会。
1、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所有理事参加,邀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名誉会长到会监督指导。原则上为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12月底或1月初。主要内容为:听取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讨论、研究次年工作计划;审议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增补变更;制定或修改除协会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外的规章制度;研究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临时召集。
2、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全体常务理事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年中和年底各召开一次,年底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会议内容为:听取协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报,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审议包括副秘书长及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免、会员吸收除名、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等工作,审议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3、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牵头,秘书处负责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项工作负责人参加。视情况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讨论协会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他重要工作。
4、协会及各分会工作协调会:由协会秘书牵头组织,各分会负责人及分会秘书参加。不定期召开。内容为落实布暑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协调工作进度。
5、分会工作会:由各分会负责召集组织,各分会负责人及分会会员参加。可邀请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不定期召开。内容是研究布置工作,通报、讨论行业重要情况,决定分会重要事项。
6、年会:由秘书处牵头组织,所有理事及部分会员单位参加,特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代表参加。每年年初召开。主要内容是听取协会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及次年工作计划;通报、讨论行业重大情况;表彰先进;专题研讨。为节省开支,年会可与协会理事会会议合并召开。
7、国家相关协会(含各专业委员会)及省内相关主管部门等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由会长、各对口分会会长或其委托人参加;兄弟省市协会或省内相关行业协会的会议,由会长、各对口分会会长指定人员参加。
8、协会各类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其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工作会应作会议纪要。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向协会有关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重要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汇报并存档。
重大活动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团管理有关政策和《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重大的学术活动;
(六)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七)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十)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15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理事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本会开展的工作及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载体是本会的文件、内部刊物、网站。社团登记机关指定披露载体的信息,按要求披露。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协会内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协会或分会秘书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七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要求,为加强协会印章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公章、协会财务专用章、协会分支机构及秘书处公章的管理。
第三条 印章刻制、更换与注销
(一) 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公章由秘书处依据省民政厅的批准函,在公安部门登记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公章启用前须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 协会秘书处公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根据需要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
(三) 公章丢失或变更由公章持有单位提出申请,经会长同意后,由秘书处按刻制的规定程序办理。
(四) 分支机构撤销,要将公章交回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条 印章保管
(一) 协会公章、协会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负责保管。
(二) 协会各分支机构公章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保管。
(三)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会计负责保管。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 协会公章用于协会文件发布及协会业务开展,印章的使用须经会长同意。
(二) 秘书处公章用于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开展的业务,对外不具法人效力,经秘书长批准使用。
(三) 协会财务专用章用于与开户银行的收付往来和结算,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四) 协会分支机构公章用于其开展活动、联系业务,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使用。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协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第二条 登记注册与年检
(一)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协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二) 协会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协会税务登记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各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自行办理。
(三) 秘书处负责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协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协会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工作。
(四) 各分支机构负责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年检。
第三条 保管与使用
(一)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协会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二) 税务登记证由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规定使用。
(三) 协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各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保管,其使用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发文管理
(一) 协会发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闽水协字”和“闽水协秘字”。“闽水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须加盖协会印章。“闽水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适用于秘书处与协会各分支(代表)机构、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内部业务文件往来。该文号须加盖秘书处印章。
(二) 协会发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各类文件的发文须使用《福建省水利行业行业协会发文呈批表》。
(三) 秘书处负责对文件起草、校对以及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四) 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二条 收文管理
(一)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二) 收文登记要注明来文单位、发文字号、编号、标题、密级、份数、收文时间。
(三)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四) 文件传阅过程中,若领导有批示意见,应认真登记并及时按批示意见办理。
第三条 清理归档
(一)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二) 每次换届后清理一次协会文件,留存文件和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搞好立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