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05-14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我厅制订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8年5月14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河办〔2018〕8号),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强化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保障供水安全,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略,围绕福建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建设要求,以“三条红线”为约束,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为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主要目标

以保护区域水资源质量、维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障供水安全为目标,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实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入河排污口布局与管理规范有序。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注重实效。落实河长制,以流域综合规划为导向,遵循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坚守纳污红线和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协调地方经济发展布局及其他发展性规划的实施,紧密结合管理需求,科学布局入河排污口。

(二)强化保护、协调发展。落实“以人为本”“保护优先”以及“绿色发展”的理念,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强化重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境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供给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三)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科学布局和有效管理。

四、布局设置

以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基础,将水域限制排污区域细分为禁止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三类。

(一)禁排区。禁止排污区为对水质保护要求极高的水域,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二)严格限排区。严格限排区是对水质保护要求较高的水域,包括:与禁排区水域联系比较密切的上游相邻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较高的保留区,缓冲区,水功能区二级区划中饮用水源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除外)和过渡区,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达到或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域,现状水质评价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重要湿地,规划期或从长远考虑仍具有保护意义的河流、湖库等水域。

(三)一般限排区。一般限排区为上述水域之外,其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明显低于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尚有一定纳污空间的水域。

五、组织实施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监督管理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科学规划、优化布局辖区内入河排污口。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适时调整布局方案。由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遇到确需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进行调整的情况,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再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