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03-28

各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财政局,安溪县、宁化县水保办、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8〕28号)有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水土流失治理步伐。通过实施试点项目,基本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显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林地生态效应、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等;进一步创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逐步完善运行管护机制,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和治理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经验。

二、试点县和试点期

试点县为安溪县、宁化县。试点期为2018~2020年,连续3年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项目。

三、奖补安排

(一)奖补资金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每年安排每个试点县水土保持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

(二)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为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

(三)奖补范围

试点县依据省水利厅批复的《福建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规划(2017-2020年)》中确定的实施范围,按照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重点打造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兼顾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水土保持措施。

1. 工程措施:坡耕地改造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截排水沟、蓄水池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2. 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

3. 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相关措施等。

以下措施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25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山坡地上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容量100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塘坝,其他实施难度大和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县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办法)前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

(四)奖补标准

工程奖补总额不超过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资金额度。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单项措施奖补标准具体如下:坡耕地改造及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奖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总投资的70%,坡耕地工程单位治理面积不得高于总投资2500元/亩;林草及其他措施等奖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总投资的60%,林草措施单位治理面积不得高于总投资50万元/km2。试点县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流失特点、材料使用、物价水平、群众出资投劳以及与相关部门奖补政策衔接等因素,在省级制定的奖补原则和奖补上限范围内,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补标准。

(五)奖补方式

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项目奖补资金发放比例不得低于当年中央补助资金的90%;未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治理措施以及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要与项目预算有机衔接,切实加快年度预算执行进度。为确保林草措施成活率、加强项目建后管护安排的质量保证金,可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及时兑现。

四、实施流程

(一)批复方案。每年度县水保办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参照《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省水利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二)发布公告。县水保办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开展以奖代补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奖补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范围、措施类型、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等相关信息,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和涉及的乡镇、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天,并拍照备案登记。

(三)工程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按要求填写以奖代补工程建设申报表。申报表应明确建设地点(水利水保部门协助确定图斑号或四界坐标,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资金奖补规模等内容。

(四)审核公示。申报表经乡镇政府和县水保办实地审核并商县级财政部门后,将开展以奖代补的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涉及的乡镇、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并拍照备案登记。

(五)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县水保办与建设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奖补标准、产权归属、资金兑现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六)方案实施。建设主体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和协议实施内容自主开展工程建设,相关设区市水利局和县水保办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项目督促检查工作。

(七)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水保办提交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水保办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申报表、协议和有关要求开展工程验收。

(八)兑现资金。通过验收后,县水保办及时将建设主体的工程验收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涉及的乡镇、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并拍照备案登记。公示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验收意见等有关材料及时向建设主体拨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试点县自主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设区市和县级水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性,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对前期各个工作环节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公示期间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县水保办应统筹做好方案编制、申报组织、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要简化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强化资金监管。县财政部门和水保办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建设主体的不良行为,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试点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57号)等有关细则规定执行。省、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不定期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做好技术服务。相关设区市和县级水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项目督促检查工作,县水保办要对建设主体从开工建设到工程验收全过程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指导工程实施方案做实做细、措施布局科学合理、典型设计规范到位,并协助建设主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同时要将工程建设有关信息及措施竣工验收图录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四)明确进度安排。2018年项目实施计划:6月底之前组织完成方案批复、发布公告、工程申报、审核公示和签订协议等前期工作流程;7月-11月,组织项目建设实施;12月底之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并公示,兑现奖补资金。2019~2020年项目实施计划:前一年年底前组织完成当年试点项目前期工作全部流程,当年起开始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做到当年项目、当年验收,当年奖补。

(五)建立奖惩机制。省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对成效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试点县,在安排水利项目和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较多的试点县,在下年度减少资金安排直至取消试点。试点县及相关设区市要逐步加大财政配套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用于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建设。

(六)加强建后管护。试点县要督促建设主体加强成果管护,按照“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明晰以奖代补资金形成建设成果的管护责任。村组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的,管护责任归村集体或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或农业企业等建设的,在承包或租赁期内管护责任归大户或企业。

(七)及时总结经验。试点期间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试点工程实施及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试点县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水利厅和财政厅。

各试点县要在2018年4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等,进一步细化奖补范围、程序、标准、方式等内容,制定申报、审核、公示、协议、验收等格式及表格,积极指导项目建设主体尽快开展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建设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办法)等于2018年5月15日前报送水利厅、财政厅。

 

附件: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8〕28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