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2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实施社会组织监管和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在全省多地得到推广,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工作发展不均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专业化水平不高、评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评估牵引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杠杆作用,现就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增强对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各地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评估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多方面、多维度地狠抓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推动一批社会组织脱颖而出,充分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形成创先争优良好氛围,引导社会组织切实担负起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职责使命,努力将社会组织的优势转化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力量。


二、培育评估机构,
全面提升评估工作专业化水平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等规定,积极培育具有本地品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评估机构。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权利义务、检查验收、工作纪律等相应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使评估机构更好地承担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评估委员会负责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初评结论进行审核,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三、严格标准程序,
深入推进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1.科学设置评估指标。对标《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不同组织类型,统筹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评估内容,科学设置评估指标,使指标导向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反映社会组织发展态势。
2.广泛动员参与评估。要利用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评估的规定和相关奖励政策,提高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和认可度,积极动员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评积极性,提升社会组织参评率。“十四五”期间,各地社会组织参加评估比例不得低于当地社会组织总数的20%。
3.依法执行评估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的项目、内容、周期、评审流程、资质要求等,严格依照评估程序,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确保评估流程规范有序,评估过程客观公正。


四、健全工作机制,
积极营造评估工作良好氛围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已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要完善工作机制,巩固提高;尚未开展的,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动。要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2.加强经费保障要以社会组织评估为抓手,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并发挥评估工作的社会效益。加强评估工作经费保障,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评估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3.加强结果运用。加快建立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综合利用机制,扩大评估结果运用范围。各地要制定与评估结果挂钩的激励政策,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协商民主、参加表彰奖励、有关部门给予鼓励扶持的重要依据,纳入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切实增强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4.加强典型宣传。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评估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案例汇编、发放证书、授牌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社会组织荣誉感和获得感。

各地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结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9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