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Fujian Association of Water Vocations缩写:FAWV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水利行业的发展和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水利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州市乌山支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有: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法规及部署,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涉及水利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四)受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创办会刊和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及技术等相关信息,发表会员单位的研究成果、推广先进经验。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改善管理,增强创新能力。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九)承担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和个人组成。福建省境内的各种所有制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欢迎其他与水利水电有关联并愿意为发展我省水利水电事业作贡献的在闽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由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通报;有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因人事变动、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长办公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检查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
(二) 检查监督协会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三)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协会章程或者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进行劝阻,要求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若干名名誉会长;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等各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实行会务公开,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职称评定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